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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术委员会条例

  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行为,科学公正地发挥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指导全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术机构。她的宗旨是在国家、山东省的社科规划的指导下,活跃学院学术气氛,繁荣学院科学研究,全面提升学院的科研水平,实施学院科研兴校的发展战略。

    院学术委员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科学严肃、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 、审议全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 、审议全院重点科研课题及其资助项目;

3 、鉴定科研成果,推荐和评选优秀科研成果;

4 、指导全院的学术活动以及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5 、认真听取和分析教研和科研方面的意见、要求、建议,向学院提出改进教学、科研和学术工作的具体方案;

6 、审议学院统编教材和书籍的出版发行。

三、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

1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 1 )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 2 ) 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造诣较深,治学严谨,有一定的声望和影响;

( 3 )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科研事业,愿为学院的发展和科研事业的繁荣而努力工作;

( 4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

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 1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采用民主协商、上下结合的办法,由各部门推荐,经院党委会批准。

( 2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任期内的委员,若调离学院,视为自动离职;若犯有一定错误,视情况经院长办公会决定解职或撤职。因上述情况需增补委员,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其任期比照本届委员所余任期计。

3 、院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处理。

四、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 、会议制度

( 1 )院学术委员会除召开不定期的学术性会议外,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如有紧急事宜,可由科研处临时召集。

( 2 )每次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学术委员会讨论、表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外传。

( 3 )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充分协商。形成重大决定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并有超过与会者半数的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2 、考勤制度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通知的有关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到会,须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

3 、档案制度

   院学术委员会要建立工作档案,高度重视情报资料工作,提高自身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先进性。档案由科研处保存。

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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