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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关于科研奖励的规定

( 修订稿 )

 

   为全面实施学院提出的科研强校战略,提升学院的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学院实现新的飞跃,特制定本规定。

一、科研奖励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奖励类别和科研奖励人员

1 、科研奖励类别。科研奖励类别包括:科研成果奖励;科研获奖奖励;科研立项课题奖励。

2 、科研奖励人员。科研奖励人员包括学院全体教职工。下列人员暂不执行此规定:外出学习进修半年以上者;长期病假者;长期下岗待岗者。

 

二、科研奖励原则

1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2 、坚持科研奖励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坚持奖勤罚懒,鼓励先进的原则;

4 、坚持弘扬学术正气,反对学术领域弄虚作假的原则;

三、科研奖励标准

(一)科研成果奖励

   学术专著奖前 3 名作者;教材奖励前 2 位主编;其他类书籍只奖励第一编著者; A 、 B 类刊物论文奖励前 2 位作者, C 、 D 刊物论文只奖励第一作者;调研报告只奖励该项目第一负责人。

多名作者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只奖励位次最前者。

1 、著作教材类

( 1 )著作:指正式出版的学术性专著。每部著作视理论价值及字数多少给予 3000 至 5000 元奖励。 和校外研究人员合作撰写的学术专著,我院教职工是该书第二作者的,按以上奖励数额的 50% 给予奖励,第三作者则按以上奖励数额的 30% 给予奖励。

( 2 )教材:正式出版并经院学术委员会批准被学院使用的教材,每部奖励 2000 元;已经正式出版,但未被学院使用的教材,每部奖励 1000 元,与外单位合作,我院教工担任该教材第二主编的,按以上奖励数额的 50% 给予奖励。

( 3 )其他类书籍:是指学术专著和教材之外的且具有一定理论价值、文化价值并具有明显特色的书籍。其他类书籍每部奖励 500 元。

2 、文章类

( 1 )在国际学术权威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一次性奖励 10000 元(第一作者)。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一次性奖励 5000 元(第一作者)。在国际或港台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一次性奖励 500 至 1000 元(第一作者) 。上列论文的第二作者按以上奖励数额的 50% 给予奖励。

( 2 )在国内 A 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次性奖励 2000 元(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按以上数额的 50% 给予奖励。

( 3 )在国内 B 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次性奖励 1000 元(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按以上数额的 50% 给予奖励。

( 4 )在国内 C 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次性奖励 300 元。

( 5 )在国内 D 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次性奖励 100 元。

( 6 )凡属国家及省部级立项课题的调研报告,被国家及省、市(地)有关部门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采用的,经学院核实后,由学院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3 、重大发明类

   经国家有关权威部门认定,属文理科方面的重大发明者,学院根据发明成果的大小,一次性奖励 5000 至 10000 元。

4 、学术论文被各类报刊杂志收录类

( 1 )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者,一次性奖励 2000 元;论文摘编者,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 2 )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SSCI )”和“艺术及人文学引文索引( AHCI )”等国际重要索引收录的,一次性奖励 3000 元;论文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I )”和“中国科学引文索引( CSCD )”收录的,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 3 )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详细摘录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者,一次性奖励 500 元;论文题目被上述两种刊物收录者,一次性奖励 50 元。

( 4 )本校教师在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在原奖励基础上增加 200 元奖励。

(二)科研获奖奖励

1 、国家级奖励。凡获国家级科研一等奖者,著作给予 10 万元奖励,论文给予 5 万元奖励;凡获国家级科研二等奖者,著作给予 5 万元奖励,论文给予 3 万元奖励;凡获国家级科研三等奖者,著作给予 3 万元奖励,论文给予 1 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均限第一作者。和外单位合作的科研成果,我院教职工为该成果第二作者的按原奖金的 50% 奖励,第三作者按原奖金的 30% 奖励。本单位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只奖励第一作者。

2 、山东省社会科学奖。凡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一等奖者,著作给予 3 万元奖励,论文给予 1 . 5 万元奖励;凡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二等奖者,著作给予 2 万元奖励,论文给予 10000 元奖励;凡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三等奖者,著作给予 10000 元奖励,论文给予 3000 元奖励。以上奖励限第一作者,多人合作者按本款国家级科研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山东省教育厅奖。获山东省教育厅科研一等奖者,著作给予 1 万元奖励,论文给予 5000 元奖励;获二等奖者,著作给予 5000 元奖励,论文给予 1000 元奖励;获三等奖者,著作给予 2000 元奖励,论文给予 500 元奖励。以上奖励限第一作者,多人合作者按本款国家级科研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参照山东省社会科学奖有关规定执行。

5 、全国妇联奖参照山东省教育厅奖有关规定执行。

6 、山东省科技厅和山东省文化厅奖参照山东省教育厅奖有关规定执行。

注: 国家奖主要是指: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三)科研立项奖励

   我院教职工冠以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单位名称获得下列各类科研立项课题且为该项目负责人者,可获该项奖励。

1 、凡获得国家社科规划办批准和其他相当于国家级的科研立项课题,学院按所拨经费的 1 : 1 配套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给予 10000 元奖励。

2 、凡获国家教育部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学院按所拨经费的 50% 配套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给予 5000 元奖励。

3 、凡获得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学院给予项目负责人 2000 元奖励。

4 、凡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山东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按资助资金的 20% 给予奖励;自筹经费课题由学院按有关规定拨付配套资金,给予项目负责人 1000 元奖励。

5 、凡获得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文化厅等省直有关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按课题资助资金的 20% 给予奖励;自筹经费课题由学院按有关规定拨付配套资金,给予项目负责人 500 元奖励。

四、凡是申请奖励的作品,不得弄虚作假,一稿两投或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一旦查出有以上行为者,将取消该作品的奖励资格,全院通报, 3 年内不准参加学院各种科研奖励。

五、奖励成果一律实行公示制。

六、科研成果的等级由院科研处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科研处。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

200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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