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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明白纸 为使广大同学进一步熟悉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明确如何签署合同和合同签署后的后续工作要求,特拟 写此明白纸,望各系国家助学贷款负责人和申请贷款同学认真学习,切实做到熟悉政策规定,明确操作程序,确保我院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一、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规定办理程序 经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确认的申请贷款学生,可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农信社每年寒、暑假集中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 贷款)持①学生本人身份证、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加盖学院公章的《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 贷款学习证明》和加盖学院公章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保证合同》(一式六份);④经村委会(居委会)、学生 家长工作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 核实盖章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⑤《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等 有关材料到居住地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信用社对提供的材料和本人身份审查无误后组织学生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 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信用社提供),经调查学生本人家庭情况和确认保证人资格后,对贷款申请做出批复,然后指导 学生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保证合同》(一式六份)、《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和《借款凭证》(或 叫借据)。贷款学生签署《借款保证合同》,并适时填写《借款凭证》和《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当地农信社方可 将贷款划拨到学院收取学费的账户。 从助学贷款前期运作来看,各地区农信社具体要求不统一,导致部分同学在办理助学贷款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和问题。 因此,有关同学离校回家办理助学贷款手续之前,要尽量与当地农信社取得联系,详细了解除学院按规定操作程序提供的各种材 料外,尚需哪些附加材料,还有哪些属地要求,譬如当地农信社要求提供学院法人授权委托书,个人申请表、学院调查表或审批 表,《贷款学生家长担保承诺书》,学年欠费证明,学习成绩表等情况,相关同学可到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联系解决。 二、填写《借款凭证》及农信社划款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学习证明》中学院审批的贷款学年安排,在贷款首学年时间内(含首学年暑假)签署《借款保证合同》时,要同时填 写《借款凭证》和《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并要求农信社随后将本人用于首学年的贷款划拨到学院指定账户;其他学 年的贷款,应于每年8月上中旬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和个人印章再到经办农信社填写下学年《借款凭证》及《划款委托授权书》 ,经办农信社再将下学年贷款及时划拨到学院账户。按照操作程序要求,《借款凭证》每学年填写一次,每次只能填写用于一个 学年的贷款金额,如因特殊情况《借款保证合同》的签署时间拖到了暑假期间或下学年,在农信社同意首学年贷款仍然有效的情 况下,《借款凭证》的填写金额应为上下两个学年的总额。无特殊原因,经办农信社不能在合同签署后过早地将下学年的贷款划 拨到学院账户或一次性划拨两学年以上(含两学年)借款金额,也不得以支付现金或办理银行汇票等方式划款。填写《借款凭证 》时一定要注明姓名、专业班级和用于哪一学年的贷款。 三、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保证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及相关要求 (一)《借款保证合同》中除丙方信息由学院和各系负责人填写外,其它内容应在当地农信社指导下填写。合同首页左上角 介绍人(丙方)填写: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校全称);第二页中“丙方信息栏”盖学院公章。 (二)《借款保证合同》和《划款委托授权书》中要求填写的学院开户户名为: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开户行名称:济 南市长清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20100040228。 (三)《借款保证合同》中所填写的借款金额,为《学习证明》中学院审批的贷款总金额。 (四)合同保证人按政策规定可为父母双方,或父母、近亲属、法定监护人中的某三个人亦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尽量 满足当地农信社提出的要求。 (五)合同中贷款期限:起始时间为需要向学院首次划款的借款时间,截止时间不能超过毕业六年后的7月31日(可与“还款 ”栏计划填写的最后一次还款时间相同)。 (六)合同签署后,务必将一份有效《借款合同》、一份《学习证明》及一联《借款凭证》交所在系负责人手中并上报学院 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便与学院财务部门审查到帐情况。 (七)申请贷款学生应熟悉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在实际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一旦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同当地农信社 的交流与沟通,并在所在系和学院负责人的指导帮助下尽量取得县(市、区)或地市信用联社的支持,从而确保按时顺利的办好 贷款手续。确因属地政策规定而不能签署贷款合同的,要妥善保存好所有材料,并向所在系详细说明未签合同的原因,学院将统 一整理上报省贷款中心协调解决。 四、贷款同学应熟悉掌握的部分政策规定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贷款学生要准确填写家庭通讯地址等个人所有信息,以免因个人贷款信息不准确到达不了当地农信社而无法办理 贷款手续。 (二)助学贷款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贷款期限越长,执行年利率越高,个人自付利息越多。所以填写合 同中的贷款期限和还款时间应本着缩短期限与个人偿还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三)借款人毕业后自己支付利息的开始时间是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当借款人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 、肆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己支付利息。 (四)《借款保证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 合同执行。①借款人自愿终止合同。借款人在校期间,经办农信社允许借款人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借款人有终止贷款发放意 向时,应通过所在系经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向经办农信社提出书面申请。②借款人转学。借款人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农信社 与待转入学院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③借款学生发生 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经办农信社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必须在经办农信社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农信社与借款人签订还款协议后,学院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相应手续。 (五)毕业离校前,借款学生须与经办农信社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借款人与经办农信社办理 上述手续并完成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求的个人信息采集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六)凡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和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向经办农 信社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农信社可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七)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农信社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农信社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 进行合理调整。经办农信社允许有条件的借款人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农信社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八)对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经办农信社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九)借款人毕业后应按照贷款合同要求及时向经办农信社和学院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变化 情况。 (十)对违反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有关规定,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农信社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人,省国 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把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院、违约行为等个人信息在新闻媒体和信息查询系统网站予以公布, 并载入有关征询系统。 申请贷款学生可在学生手册中详细查看《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不明之处要及时咨 询所在系负责人和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关人员。
联系人:孔晓晓 联系电话:0531-86526035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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