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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程序
一、组织宣传 1、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心布置贷款工作,组织各系助学贷款负责人学习、传达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银行等有关规定、要求,讲 解贷款程序; 2、各系助学贷款负责人召开各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会议,学习、传达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银行等有关规定、要求,布置落实贷款工 作; 3、班级学习贯彻落实贷款具体工作。 二、贷款申请初审 1、贷款学生提交书面申请、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 款的证明)及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2、贷款学生所在系辅导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贷款学生名单和贷款数额,并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 3、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 4、初审工作完成后,填写由学院统一印制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材料。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为审查合格的学生提供加盖公 章的贷款学生学习证明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保证合同(一式六份); 5、贷款学生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学习证明、借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回原居住地信用社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三、贷款申请终审 1、贷款学生必须如实向经办信用社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保证合同、 本人居 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村委会(居委会)、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等材料; 2、经办信用社接收学生提供的贷款证明和相关材料,并进行资格终审; 3、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社与贷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学生填写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 权书》; 4、经办社对合同审批签字后,将材料交给借款人本人,并填写借款凭据(或收据),由借款学生将一份学习证明、合同、借款凭 据交给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存。 四、贷款发放 1、贷款经办社审查、审批、确定总的贷款额度后,实行一次申请,分次按学年发放。学生新学年再次用款时,由贷款学生本人持 “两证一章”(身份证、学生证、个人名章)直接到经办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填写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 》;
2、经办社根据借款学生委托将款项划至学院指定的帐户,由学院安排使用,不直接向借款人支付现金。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生工作处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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