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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山东省籍考入我院经济困难的专科生(含高职生)在其居住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 行是指由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作为我院学生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日常机构。 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1.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 2. 按照省管理中心安排的贷款额度,负责年度、季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 负责对借款人开展信用教育、政策宣讲和答疑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 4. 负责对申请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建立借款人档案记录,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人的贷款发放、还款确认和贷款本息催收 工作。 5. 负责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 6. 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人流动情况统计工作; 7. 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汇总并上报省管理中心; 8. 协助、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系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各系负责人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本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贫困生资料管理档案; 2. 根据学院要求对申请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借款人相关材料报送学院管理中心; 3. 及时统计并向学院提供借款人日常学习表现和家庭经济变动等情况; 4. 负责与借款人毕业后的联系,及时向学院管理中心提供借款人最新的联系方式。 5. 做好学院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额度 第五条 借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身体健康;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品德优良,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挥霍浪费行为;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 7、须有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三人; 8、同意接受生源地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学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七条 借款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停学期满复学后,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发放及贴息 第八条 学院与生源地经办银行共同负责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和贷款本息催交工作。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有 关证明材料,经班级评议、本系审查和为期5天的公示后,领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再统一 报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向生源地经办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及借款合同; 3、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4、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5、经办银行和学院要求提供的其他 材料。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 1、申请初审。院管理中心在省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确认无误后,院管 理中心将学生信息汇总报送省管理中心。 2、申请终审。经办银行在收到学院提供的贷款证明和相关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贷款申请的终审。对审查合格的 ,生源地经办银行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学生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院在信用社开立的借款学生存款 帐户,以后在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划入该帐户。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省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 付。 第四章 贷款期限、偿还及合同变更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展期和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一日(含一日);如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 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一日起自付利息; 3、借款学生毕业后如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省财 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4、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提前还贷的,经 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贷款本金偿还 1、借款学生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严格履行还款义务,主动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有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 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是约束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出具学院提供的证明,向生源地经办银行提出书面请求;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学生要向经办银行提供转学证明,并相应调整贷款合同;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院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 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及违约处罚 第十七条 学院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8%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经办银行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应在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重新填写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与院管理中心填写好按时还款承诺书后 ,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同时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第十九条 对进入还款期不按还贷合同的要求归还贷款及不向银行提供其工作变动和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的学生,对连续拖欠 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学院及省管理中心将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个人信息( 借款学生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毕业学院、就业后单位及拖欠贷款本息金额)及时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院毕业生 学历查询系统对其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 知经办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适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归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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