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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我院的实际情 况,现制定《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须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有病附医院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逾期报到的,以旷 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以查实,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 学籍一年,并应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 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己经取得学籍的新生,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 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规定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学生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请假者,由本人申请,经系提出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以旷考论处。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八条学生旷课累计超过12课时,旷课和请假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核。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九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实习、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须事先经 过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考试课程门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一学期分几部分分别上课的,每部分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十一条补考及其成绩记载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予以补考。 (二)最后一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三)经教务处批准,因故缺考者,在下学期开学三周内予以补考。 (四)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不准正常补考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五)凡因缺勤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者,可视其具体情况,在毕业前给以补考机会。 (六)凡须补考者,在补考期间不得请假,不参加补考者,该课程记零分。 上述规定的各种补考,除第三款按实际成绩记载外,其他条款规定的补考成绩均按60分或及格记,并注明“补考”或“作弊 补”字样,按规定结业后的补考,其成绩记载照此办理。 第十二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 ,写出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升级与留级、降级 第十三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学生在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内累计有两门课程经过补考仍不及格者,予以留级或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 课程达到留级、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降级一次。在留级、降级期间取消奖学金,并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教育补偿费。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我校学生个人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转专业者,由学校研究决定。学校同意转学者,原交学费 一概不退。 五、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以一年为限。 第十八条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准予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留级、降级一次后仍需留级、降级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缺勤超过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因病该休学,经学校动员而拒不休学者; (七)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者; (A)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十)己婚女学生在校期间怀孕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条学生应自学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二十一条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两天之内由班主任批准,六天之 内由系批准,超过六天由分管院长批准。 (二)凡在期末复习考试期间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 (三)请病假者须有院医务室证明,或乡镇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凡未经准假或超假者,按旷课对待。 (四)学习期间不享受婚假、产假。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一)各班由主管考勤的班长记录考勤情况。每星期五下午将考勤表交班主任,班主任每四周结合纪律教育向学生公布一次, 并将考勤表送到系里,由系张榜公布。 (二)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进行考勤。每节课上课前,班长应将点名册送任课教师考勤。 (三)各系每学期末将学生考勤情况汇总,报教务处存档。并由教务处将学生成绩及考勤情况通知学生本人。 (四)学生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人代办事假、续假和事后补假手续。补假均需交验证明,返校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政策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遵守《学生守则》。 第二十四条在院学习期间,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学好各门课程,完成作业及各个教学环节的任务,扎扎实实地掌握基 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积极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五条外出进行教学实习或其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所去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未经带队负责人同意 ,不准擅自离队。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奖励以 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方式表扬、通报表扬、授予“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并发给奖状、证书。“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一年评选 一次。 第二十七条单项荣誉表扬范围 (一)每学期各科平均成绩在班内名列三名者给予表扬。 (二)对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者,或参加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社会调查活动、知识竞赛等获奖给予表扬。" (三)对在院或省级各类体育比赛和文艺汇演中获奖者给予表扬。 (四)对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帮助他人遵守纪律,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期旷课12学时以内,病事假超过60学时(一天按6学时计算)。给予通报批评;旷课12学时以 上,24学时以内给予警告处分;矿课24—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2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旷课48学时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私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轻微盗窃行为而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六)一学期旷课超过4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者。 第三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切实将思想认 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开,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 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教委各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 籍处分的,报省教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留校察看者,一年内若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学习一年以 上被勒令退学者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八、毕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毕业时须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 定成绩、找出差距,指明方向,并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存档。 第三十六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末完 成全部课程中途退学者(必须己修完一年以上的课程),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历 证明。 第三十七条毕业时部分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 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历年中有不及格的课程(末达到留级门数者)"应在学校学习期间重新安排修读,修读不及格者不准补考, 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如无时间重修,毕业离校前可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补考。 第三十九条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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