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例
一、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优秀学生的条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自觉遵守、带头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热情为同学服务,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善于领导、组织同学、工作热情,主动较好的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民主作风好。能虚心听取别人意见,善于团结同学,特别要善于团结后进同学,能主持正义,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不文过饰非。
5、工作成绩明显,在领导同学争创“先进班集体”活动中作出表率,能协助班主任做好同学的思想工作。
二、评选办法:
1、优秀学生干部由同学推荐,经班主任同意,各院系审查、学生处审批。
2、优秀学生干部如同时被评为优秀学生,则不再享受优秀学生称号。
3、优秀学生干部人数控制在干部人数的20%以内。
三、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于毕业前一个月内评定。
四、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05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