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树立榜样,激励先进,带动全校学生健康成长,学校每学年评选、表彰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现制定评优条例如下。
一、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上政治课和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思想要求进步,积极响应学校以及各级党、团组织的号召,主动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才获得优秀学生的提名资格。
2、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团结同学,尊敬师长,遵纪守法,热爱劳动,举止文明。综合测评在班级排位前十名。
3、刻苦学习,努力钻研,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掌握所学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即学年总评成绩不得低于80分,无不及格学科。
4、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努力增强体质,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二、优秀学生的评选办法
1、根据评选条件,由各班同学民主评议推荐,班主任审核,填写优秀学生登记表,各系审查,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2、优秀学生人数应控制在全班总数的10%。
三、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于毕业前一个月内评定。
四、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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