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获国家、省奖助学金的大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制度的通知
各院系:
随着国家和省政府对学生资助力度的不断加大,对学生奖励资助的比例覆盖率已达到17%,较好地解决了优秀贫困学生的后顾之忧,大大激发、调动了学生求知学习的积极性。为培养大学生感恩祖国、回报社会的思想,鼓励大学生勤工助学,由学生处提出方案,经 4月22日下午学院政治辅导员考评委员会研究通过,学院领导批准,建立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慈善总会“朝阳助学”优秀特困生奖学金、济南市人民政府优秀特困生奖学金的大学生参加义务劳动的制度。凡获得上述6个奖项的大学生,每学期参加30个小时的义务劳动,每天1小时,共计30天。该项制度建立后,由学生处负责协调各院系,安排学生义务劳动计划,分配落实义务动岗位。30小时义务劳动结束后,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对学生的工作度、作质量、工作纪律作出综合评价,列入学生综合测评内容。
本制度自2008年5月5日起实施。
学生处
2008年4月24日
|